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初445号 原告:山东省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泙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青年路东段棉麻小区对过。
法定代表人:姚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乃新,男,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山东东阿祥云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S329公路与S324公路交叉口西3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云厚,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泙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东阿祥云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菏泽泙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泙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菏泽泙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