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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富桥足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63698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富桥足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富桥足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5民初63698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鹏,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桥足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院**楼商业1-102。

法定代表人:于涤非。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公司)与被告北京富桥足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桥足迹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富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鹏到庭参加诉讼。

富桥足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富桥足迹公司停止涉案侵害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富桥足迹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富桥”字样;

3.判令富桥足迹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4万元以及合理支出1万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一直从事足疗保健行业。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享有第1967348号“”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的专用权,经我公司多年经营和持续使用,上述商标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富桥足迹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门店、招牌、装潢、设备等处使用“富桥足迹”商标,与我公司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害了我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此外,富桥足迹公司将与我公司商标构成近似的“富桥”字样注册为企业名称,其攀附我公司声誉的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富桥足迹公司未到庭,但提交了答辩意见称,我公司企业名称系经工商行政部门合法登记,我公司使用“富桥足迹”系使用我公司的企业字号。

其次,我公司并没有使用“富侨”相关商标,而系使用“富桥足迹”字样,与富侨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并不相同。

因此,我公司没有侵害富侨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1月7日,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967348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按摩、按摩(医疗)、保健、公共保健浴室、公共卫生浴、理疗、疗养院、美容院、蒸汽浴室(商品截止),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11月6日。

2012年8月27日,富侨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该商标。

2006年12月7日,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经核准取得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包括按摩(医疗)、保健、理疗、疗养院、公共卫生浴、蒸气浴、美容院、理发店、饮食营养指导、心理专家(截止),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

2012年8月27日,富侨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该商标。

2007年1月28日,富侨公司经核准取得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包括按摩(医疗)、医院、保健、医疗辅助、理疗、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蒸气浴、美容院、园艺(截止),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月27日。

2014年9月4日,国家商标总局工商局作出《关于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富侨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2类按摩、保健服务上的“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10月18日,富侨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朝阳北路52号院3号楼底商的“富桥足迹养生馆”,该店系一家经营足疗、按摩、保健的商铺,店外门头、按摩沙发、毛巾以及家具设备上均标注“富桥足迹”字样。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上述门店的浏览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富桥足迹公司对涉案店铺系其经营并无异议。

富侨公司为证明其商标许可价值,提交了多份连锁加盟合同书,其中显示根据店铺经营规模,其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价格每年在4万元左右。

但上述合同的授权方并非富侨公司。

另,富侨公司主张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0元,但均未提交票据。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国家商标总局工商局的批复、公证书、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富侨公司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富侨公司对涉案第1967348号“”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以及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与富侨公司核准的相同或近似服务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富桥足迹公司在其店铺门头、按摩沙发、毛巾、家具设备等处使用“富桥足迹”标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该种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富桥足迹公司在其经营的按摩、足疗店铺中多处使用“富桥足迹”商标,该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为“富桥”二字,这与富侨公司涉案三商标在呼叫和字形辨认上都极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富桥足迹公司将“富桥足迹”商标用于按摩、足疗、保健等服务经营中,这与富侨公司涉案三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按摩、保健、理疗”构成相同服务。

鉴于富桥足迹公司在与富侨公司涉案商标核准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了与其近似的商标,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侵害了富侨公司对涉案三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富桥足迹公司将富侨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富桥”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该行为攀附富侨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变更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

至于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富侨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富桥足迹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考虑富侨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富桥足迹公司的涉案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经营时间、店铺规模等情节,酌情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至于富侨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虽然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但考虑到富侨公司存在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以及证据保全公证的事实,本院根据发生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对律师费、公证费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富桥足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富桥足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富桥”字样;

三、被告北京富桥足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四、被告北京富桥足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合理支出3000元;

五、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富桥足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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