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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148号
案件名称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阳市本草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148号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楼**。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本草艾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券桥乡十二里河村关帝庙/div>法定代表人:吴召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留套,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本草艾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阳市本草艾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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