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5民初34629号原告:汕头市正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春泽庄中区****房。
法定代表人:曾群,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梅,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晓,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div>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修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博西路**院**楼****法定代表人:金玲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合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新申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菻钧,总经理。
原告汕头市正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修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申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汕头市正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修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正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正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汕头市正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