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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5民初25242号
案件名称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5民初25242号原告: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召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帝景豪园****店面。

执行事务合伙人:丁小全。

原告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丽格公司)与被告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赣州明珠丽格医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联合丽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侯召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赣州明珠丽格医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合丽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赣州明珠丽格医院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丽格”“丽格整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变更企业名称;

2.判令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共计101000元。

事实与理由:我公司系第11612353号“丽格”文字商标、第22849371号“丽格整形”文字商标(以下合并简称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4类。

赣州明珠丽格医院于2015年8月10日成立,企业名称包含“丽格”字样,侵害了我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容易误导公众,造成混淆。

此外,我公司还发现赣州明珠丽格医院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赣州明珠丽格服务号”“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新浪微博、“www.gzligezx.com”官网中大量突出使用了我公司的涉案商标,同样侵害了我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我公司造成了损失。

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赣州明珠丽格医院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3月21日,联合丽格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612353号“丽格”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4类,包括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院、整形外科、头发移植、芳香疗法、远程医学服务、蒸气浴、美容院、化妆师服务(截止),有效期至2024年3月20日。

2018年2月21日,联合丽格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2849371号“丽格整形”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4类,包括整形外科,头发移植,医疗护理,医疗诊所服务,牙齿正畸服务,美容服务,按摩,饮食营养指导,健康咨询,疗养院(截止),有效期至2028年2月20日。

联合丽格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南京、武汉等地开设40余家医疗美容机构,企业名称中均含有“丽格”字样。

联合丽格公司还通过商标对外授权的方式对外发展品牌加盟店进行运营活动。

2015年8月10日,赣州明珠丽格医院成立,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医疗美容科;

美容外科;

美容牙科;

美容皮肤科;

美容医疗应用技术;

美容产品销售批发、零售等。

“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新浪微博系赣州明珠丽格医院运营,该微博设有友情链接“明珠丽格官网”,官网域名为“gzligezx.com”。

该微博账户发布的微博文字部分含有“明珠丽格整形”字样,发布的图片中含有“丽格”“明珠丽格”标识。

2017年6月7日,进入域名为“gzligezx.com”的网站,网页标签显示“赣州明珠丽格整形美容医院_赣州整形标榜品牌_赣州整形美容医院_明珠丽格美容网”,网页页面上方显示“明珠丽格美容医院”字样。

对上述查找、浏览过程,联合丽格公司申请北京市潞洲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取得了(2017)京潞洲内经证字第00446号公证书。

经当庭勘验,域名为“gzligezx.com”的网站目前已经无法进入。

微信公众号“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及“赣州明珠丽格服务号”的运营主体均为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

进入“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微信公众号,《618怎么嗨最给力?

明珠丽格巅峰惠战,折扣低到你怀疑人生!

》一文文字部分有“明珠丽格”“明珠丽格整形”字样,配图有“赣州明珠丽格”标识。

进入“赣州明珠丽格服务号”,打开《重大事件|丽粉俱乐部暨私美抗衰中心成立,让你绽放纯粹的美》一文,文字部分有“明珠丽格”“明珠丽格整形”字样,配图有“明珠丽格”标识。

联合丽格公司提交了其与济南悦荟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合肥台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签署的《联合丽格品牌授权服务协议》,载明联合丽格公司对外授权使用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为每年200000元。

为证明合理开支,联合丽格公司提交了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联合丽格品牌授权服务协议》、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联合丽格公司是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在该商标有效期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赣州明珠丽格医院在官网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及发布的文章、新浪微博名称及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丽格”“明珠丽格”“明珠丽格整形”标识行为能够起到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赣州明珠丽格医院与联合丽格公司从事类似服务,赣州明珠丽格医院上述使用“丽格”“明珠丽格”“明珠丽格整形”标识的行为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侵害了联合丽格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域名为“gzligezx.com”的网站目前已经无法进入,故对于在该网站停止侵权的主张,已无处理必要。

联合丽格公司还主张赣州明珠丽格医院将“丽格”作为其企业字号予以注册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因此,联合丽格公司诉称的这项行为于法无据,据此主张赣州明珠丽格医院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鉴于联合丽格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许可使用费、赣州明珠丽格医院侵权的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

本案确有公证的事实,对于联合丽格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

赣州明珠丽格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害第11612353号“丽格”、第22849371号“丽格整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三、被告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000元;

四、驳回原告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被告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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