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刑更6457号罪犯艾世峰,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浙0103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世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3月22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艾世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艾世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考核分286分。
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
另查明,该犯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25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退缴赃款的证明材料、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艾世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法定刑期,不属于法定不能假释情形,符合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世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