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27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13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尔强,男,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尔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