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2786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芙蓉印象鞋店,经营场所德化县龙浔镇塔雁街28号,注册号:×××23。
经营者:陈国专。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芙蓉印象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