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92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杰尚服装商行。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前埔****信用代码:92350581MA2YB0GP8T。
经营者:潘丽云,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杰尚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2019年10月28日,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一、石狮市杰尚服装商行停止侵害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二、石狮市杰尚服装商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石狮市杰尚服装商行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石狮市杰尚服装商行负担。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狮市杰尚服装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