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470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黄金远食杂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下店社区中洋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2YEEJQX7。
经营者:黄金远。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黄金远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