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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鲤城区黄金远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470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鲤城区黄金远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鲤城区黄金远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470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黄金远食杂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下店社区中洋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2YEEJQX7。

经营者:黄金远。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黄金远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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