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55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桂,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庆达五金工具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义全街**(产权标示:义北1#—109号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2Y4CGAXH。
经营者:曾国鹏。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庆达五金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鲤城区庆达五金工具店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张翡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