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85号 原告: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海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326623R。
法定代表人:赵方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鼎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斯卓兴鸿网络服装店,住,住所地石狮市南洋路石狮国际轻纺城******网商产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2YC1QN3N。
经营者:林专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英,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斯卓兴鸿网络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