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7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精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张秋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山东精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自愿申请撤诉,属于明知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的情形,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