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3314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郫都区丽仁歌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徐独路626号307、308、310、311、312号1栋3层。
投资人:秦康林。
被告:郫都区丽仁歌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徐独路626号307、308号1栋3层。
经营者:徐涛,男,汉族,1988年8月6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郫都区丽仁歌厅、郫都区丽仁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横琴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横琴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市郫都区丽仁歌厅、郫都区丽仁歌厅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