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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郫都区丽仁歌厅、郫都区丽仁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17民初3314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郫都区丽仁歌厅、郫都区丽仁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丽仁歌厅;郫都区丽仁歌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3314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郫都区丽仁歌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徐独路626号307、308、310、311、312号1栋3层。

投资人:秦康林。

被告:郫都区丽仁歌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徐独路626号307、308号1栋3层。

经营者:徐涛,男,汉族,1988年8月6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郫都区丽仁歌厅、郫都区丽仁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横琴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横琴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市郫都区丽仁歌厅、郫都区丽仁歌厅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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