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5964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8。
法定代表人:李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飞,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大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村福源街**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3。
法定代表人:胡贤军。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大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29.19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64.59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1464.59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