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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银忠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2254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银忠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银忠日用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225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银忠日用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瑶海区临泉路银都苑小区****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1U。

经营者:桑任忠,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银忠日用百货商店(以下简称银忠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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