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225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银忠日用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瑶海区临泉路银都苑小区****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1U。
经营者:桑任忠,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银忠日用百货商店(以下简称银忠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