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33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高新区永峰百货商行,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红河批发城****“永峰百货”。
经营者:冯永峰。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高新区永峰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