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初417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杭县南阳水建方建材店,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朱斜村上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3MA32H4K999。
经营者:许广洲。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杭县南阳水建方建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上杭县南阳水建方建材店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雷小琴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