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875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双,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兴,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金丰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钱场镇汉宜路。
法定代表人:邓以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都江堰市左宜右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镇会元桥社区八组蒲村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郑友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京山金丰粮油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左宜右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京山金丰粮油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左宜右宜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