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7562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德超,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德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