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469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龙辉电器商行,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百业批发城区****/div>经营者:邓春龙。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龙辉电器商行(经营者邓春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而多预交的500元予以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