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初151号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4458。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暖洋暖气片经销部。
经营者:秦丽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慧,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暖洋暖气片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