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392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被告:邹平县韩店镇谦寻杂货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韩店镇小宋村**。
经营者:王谦,业主。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韩店镇谦寻杂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2019年11月29日,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