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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与余干县私立清华学校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11民初79号
案件名称清华大学与余干县私立清华学校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华大学;余干县私立清华学校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79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清怀、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干县私立清华学校,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梅港乡樟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2。

法定代表人:陈群英,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彪,该校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江西干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华大学与被告余干县私立清华学校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清华大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清华大学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华大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清华大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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