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2303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
负责人:吴秀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