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936号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路春暖花园铺A27。
法定代表人:邹铭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友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赤岭头****(102)。
法定代表人:蔡彪云。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友信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