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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福州市马尾区悠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05民初175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福州市马尾区悠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福州市马尾区悠美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175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悠美化妆品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帝豪花园**楼**020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5MA2YW614JC。

经营者:林凤珠,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扬荣,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悠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7.50元,减半收取计6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员  蒋连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馨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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