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452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丰嘉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傅村镇凤塘村(凤起路**)。
经营者:周海峰。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丰嘉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