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18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海连天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新3**国道楚楼水库西250米法定代表人:樊青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鹏,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荥阳海连天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