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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宝镇古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民初42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宝镇古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兰溪市宝镇古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42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丽,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宝镇古岛眼镜店,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游埠镇和安南路**。

经营者:叶金华。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宝镇古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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