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4165号罪犯林亮山,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粤0103刑初1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亮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粤01刑终20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林亮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林亮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并于2019年11月1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智军、郑杰出庭履行职务,广东省北江监狱指派干警戴汉聪、朱清平出庭履行职务。
罪犯林亮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亮山在服刑考核期间(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考核分1215分,表扬2次,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8月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罪犯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该罪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进行改造。
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表扬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亮山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在刑罚执行中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提请假释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罪犯林亮山获得假释后,应依法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并服从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无论在假释考验期还是假释考验期满后,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亮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至2020年8月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