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537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马侠玩具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二里铺亳州农副产品商贸城**楼**。
经营者:马魁侠。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马侠玩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谯城区马侠玩具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