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52号 原告:梁明,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翥、汪飞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林丽春,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梁明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林丽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明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明负担。
原告梁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