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8602民初1585号 原告: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东莲街********。
法定代表人:李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双牌石私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元顺。
原告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