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777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紫荆山街道超友商店,经营地址蓬莱市。
经营者:黄艳艳被告:蓬莱市紫荆山九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
法定代表人:包绍轩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紫荆山街道超友商店、被告蓬莱市紫荆山九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蓬莱市紫荆山九九商贸有限公司已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和解款项,原被告间纠纷已解决完毕。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蓬莱市紫荆山街道超友商店、被告蓬莱市紫荆山九九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蓬莱市紫荆山街道超友商店、被告蓬莱市紫荆山九九商贸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