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清县禹越镇郝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521民初416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清县禹越镇郝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禹越镇郝洋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民初416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禹越镇郝洋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东港村南墙门。

经营者:郝洋,男,1987年4月17日,汉族,家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禹越镇郝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德清县禹越镇郝洋超市已履行赔偿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