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836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美宜兴超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杉坑路******第13间。
经营者:黄六芬,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生。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美宜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并于同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