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7729号罪犯陈卫满,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生,小学文化,浙江省苍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皖15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卫满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158.3万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陈卫满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皖15刑终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卫满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卫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卫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9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目前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困难证明、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卫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但综合该犯所犯罪行和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卫满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