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666号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康杨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雪,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雅诗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胡红云。
被告:中山市阜沙镇东捷电器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敖贵兵,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林,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佳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宋永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程,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市雅诗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阜沙镇东捷电器销售部、佛山市佳盼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022××××.X]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