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11609号原告:樱花厨卫(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桥装饰城鸿运五金工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经营者:江敏鸿。
被告: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冯卓明。
原告樱花厨卫(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桥装饰城鸿运五金工具经营部、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樱花厨卫(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樱花厨卫(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厨卫(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樱花厨卫(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