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307民初1821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世涛手机配件店,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竹高塘路**大皇公商业中心第**(****)体经营。
经营者:胡宣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世涛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小米”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请求将本案的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2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XX。
二、XXXX。
三、XXXX。
四、XX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