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7387号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佳,女,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
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