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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联士电工有限公司与成都联士科技有限公司、张雷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知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成都联士电工有限公司与成都联士科技有限公司、张雷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联士电工有限公司;成都联士科技有限公司;张雷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知民初153号 原告:成都联士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代工业港北片区小微企业创新园佘家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朱仕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春,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联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正港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腾福春,执行董事。

被告:张雷,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成都联士电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联士科技有限公司、张雷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联士电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联士电工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联士科技有限公司、张雷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联士电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联士电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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