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8602民初1647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白下区吴彩芽箱包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环北市场4-53.54。
经营者:吴彩芽。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白下区吴彩芽箱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