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知民初8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郭县前郭镇管家电子产品商店,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新玛特休闲购物广场**iv> 经营者:柴灯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前郭县前郭镇管家电子产品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25元退还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