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905号原告:邓涛,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松宜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路登萧克灯饰经营部,个体经营者包小琴,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黄七甲村,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六坊新兴中路**R2首层。
被告:黄浦,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涛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路登萧克灯饰经营部、黄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涛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涛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