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3执3350号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海南南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肖赫阳超市,住,住所地沈阳市大**南卡门路**门)。
经营者:彭海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肖赫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2019)辽0103执335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3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