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476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电子城飞拓电子商行,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div>经营者:孙丽娜。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连电子城飞拓电子商行(经营者孙丽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而多预交的500元予以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