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1391号 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颜奕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辰,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闪。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辰,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村XX组XX号。
经营者:候帅。
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