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117号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冯静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城关政通路庆华小芳日花门市,住所地汤阴县城关政通路(政通大道与星阁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小芳日花”店铺)。
经营者:王庆华。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城关政通路庆华小芳日花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